转自:山东高法
鲁法案例【2025】106
■莒南法院:购物乘电梯摔断胸椎,超市要不要担责?
2024年1月29日,张老太前往小区附近的某超市购物。超市在负一层楼,需要乘坐电梯进入。张老太乘电梯时,在电梯口摔倒,造成张老太胸椎骨折。张老太伤后住院治疗,对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,张老太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。张老太一纸诉状将超市及超市经营者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费等伤后经济损失6000元。
法官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及查看现场监控,初步了解了事发的经过:事发现场电梯为扶梯,张老太在乘坐电梯时,在电梯口滑倒,自称是下雪电梯口湿滑。张老太受伤后被120车送入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,被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。经查看监控,某超市未在电梯口设置警示标志,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经过法官、调解员反复的释法明理,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:被告某超市赔偿张老太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00元。